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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专家研讨”干预审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7日05:26 中国青年报

  据《辽沈晚报》报道:日前,抚顺市兴业机械化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侯建军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在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侯建军被判死刑。听到判决结果后,侯建军的辩护人、知名律师曹树昌表示,对判决结果深表遗憾。他透露,将考虑聘请全国知名法学专家对侯建军一案展开研讨。

  人们也许还记得前年同样发生在辽宁的刘涌黑社会案件。2002年4月17日,刘涌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2003年8月15日,刘涌又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近乎相同的罪名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案之所以改判,北京14位著名法学专家出具的一份《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起了重要作用。这份意见书严重影响了二审判决,致使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不重审此案并推翻二审判决。

  两年之后的今天,侯建军案件一审判决后,我们又听到了律师的话:将考虑聘请全国知名法学专家对侯建军一案展开研讨。为什么研讨?研讨的目的是什么?律师所说的研讨,与刘涌案中的论证,其实是一回事,都是利用知名专家在研讨会的声音,形成所谓的专家意见,提交法庭以影响二审判决。如果纯粹是为了独立的法学研究,律师大概不会费心于这种公益活动,而且研讨总是有成本的,如果当事人不出钱,律师也断不至于自己花钱请人研讨。

  笔者之所以对侯建军上诉案产生疑虑,并联想到前年的刘涌案,是因为这两个案件有不少相似之处:犯罪者都是著名的亿万富翁,都是当地人大代表,拥有丰富的经济资源和较高的社会地位;他们聘请的都是知名律师,这些律师与法学界知名专家关系密切,可以动用专家为自己服务。因此,这种专家论证已经严重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

  首先,因为专家的权威性,这种专家意见无疑会对判决造成极大压力和影响,妨碍审判独立。其次,因为这种专家意见是在一方当事人的组织和安排下进行的,甚至是在一方当事人出重金购买得来的,因此,专家意见的倾向性是十分明显的。这种所谓的专家建议,与专家学者对一个案件进行独立学术研究得出的结论,是根本不同的。

  现在的问题不是当事人的辩护律师能不能召集、组织、安排研讨会,而是对于这种研讨会、论证会上的意见,法院应如何对待。作为辩护人,利用自己的人脉资源为其当事人组织专家研讨论证,是其权利,但是,“专家论证”对审判独立有严重的危害,法庭应拒绝控、辩双方的任何一方提交《意见书》,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就不能保证审判中不受专家意见的左右。

  作者:梁发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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